企业被提起“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之诉”,如何应对? | 柯律师
柯律师:
您好,前些年因为a公司涉嫌侵害我司商业秘密,我司曾向工商部门举报,后工商部门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资料图片)
现,a公司已就前述事宜对我司提起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之诉,并要求我司赔偿损失500万元。请问我司该如何应对?
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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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
您好,现在从两个方面回答您的问题,一是a公司能否提起本案消极确认之诉,二是a公司能否在本案中要求赔偿。
1.a公司能否提起本案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之诉?
确认不侵权诉讼属于新兴的知识产权诉讼类型,确认不侵权之诉存在着独立的诉的利益,能够独立成诉。
但,消极确认之诉毕竟是请求法院确定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任何人都有权利诉至法院。这将引发大量毫无意义的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故,法院对消极确认之诉的立案设置了一定标准。
具体到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而本案中,被告并未发出侵权警告,原告也没有催告被告行使诉权。故,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2.a公司能否在本案中要求赔偿?
确认不侵权诉讼案件的判决只有既判力,而不具有执行力。由于该类诉讼只是对诉讼主体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具有任何给付内容。所以,此类案件的判决不可能具有可执行性。
且,本案中,被告系通过公权力机关需求权利救济,被告请求保护后,后续是否立案,是否调查、均由公权力机关决定,非被告所能掌控。原告要主张损失,也应是主张国家赔偿,这不是民事案件处理的范畴。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钱元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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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上海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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