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航事件引发热议 律师:存在性骚扰民事侵权行为嫌疑 百事通
当事人发声
编剧史航被多名女性指控性骚扰一事,随着史航回应“情况不属实”“不存性骚扰”,仍在不断发酵。5月6日,话题“史航事件疑似受害者已增至26人”登上热搜。继磨铁图书和《新周刊》与史航终止合作关系后,单向街图书馆、鼓楼西剧场也纷纷发布声明,终止与史航的合作关系。
【资料图】
如何从法律层面上界定“性骚扰”成为热议焦点。5月5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思聪名誉权侵权案”邹思聪代理律师张颖,对方逐一回答了性骚扰维权中的困难、法律如何界定性骚扰等焦点问题。
史航回应
四部法律提到性骚扰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维权工作的律师,张颖指出,国家层面有四部法律提到了性骚扰,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的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二是《民法典》(2021)的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三是《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修订),其中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进一步细化;四是《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然而对性骚扰做出明确定义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于2023年3月8日印发的《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联合指导文件的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性骚扰是指,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
史航回应
迄今为止,“性骚扰”一词已经在行政法规以及司法判决中频繁出现,“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成为独立案由”。张颖认为,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对性骚扰的法律治理开始了去性别化的进程,然而从法律层面来讲,“举证困难”依旧是此类案件的判定难点。
性骚扰案的举证难题
张颖认为,在性骚扰案件中,由于证据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原告通常在提起诉讼前全面收集证据,并对能搜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整体评估,考虑是否会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通常来讲,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证据有可能失灭、失真或难以取得,如果未能及时收集固定的话,时间越长越困难。
单向街图书馆声明
“除了通过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性骚扰行为外,根据性骚扰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施害人将面临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张颖补充道:“另外,《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八十条明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性权利的保护针对的是弱者,司法者应该看到包括性别类犯罪在内的所有嫌疑罪行。”
除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一般规定外,针对性骚扰案中取证举证困难的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提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向公安等机关和单位寻求包括且不限于制作报案笔录、投诉、调解记录,现场调取监控录像等取证支持。对于存在多次性骚扰行为的施害方,还可采取录音录像等取证手段。
鼓楼西剧场声明
史航存在性骚扰嫌疑
谈及史航涉嫌性骚扰,张颖分享了自己的看法:“根据我目前看到的指控方和史航在网络上披露的信息,在证据类型上,主要是双方的当事人陈述和微信聊天电子数据两类,而史航披露的微信聊天记录意在证明没有‘违背他人意愿’。在史航性骚扰事件中,明显存在权力不对等、传统道德观念对受害者的压迫感等多方因素。“
结合性侵犯罪越来越被认可的”No means no“,甚至在道德层面上更前沿的”Yes means Yes“的肯定性同意规则,加上疑似受害方已增加到26人,她们对”亲耳朵“等涉嫌性骚扰行为的表述,根据前面提到的民法典和六部门联合文件的规定,张颖个人倾向于认为,史航存在性骚扰民事侵权行为的重大嫌疑。如果被害方起诉至法院,其证据也达到了民事诉讼的证据优势标准,那么史航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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